股份管理与内幕信息管理
当前的形势
2007~2009年违法主体所占比重分布
违法主体类型分布特点简述
三年汇总数据表明,上市公司及高管是被处罚主体类型的主流,三年接受处罚64起,占比为44.14%。
上述数据说明,我国因证券违法被处罚的主体类别较为集中,以上市公司、高管及股东为主,证券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占相当比重。
《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将遭严打》2010年05月19日
《是巧合,还是内幕信息泄露》2010年05月21日
《打击内幕交易,须强化执行力》2010年05月25日
《公众呼吁严查可疑交易》 2010年05月25日
《香港如何严打内幕交易》 2010年05月26日
“内幕交易已上升为市场监管的主要矛盾”
“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内幕交易案件发生较多,特别是并购 重组过程中的内幕交易问题成为市场监管的主要矛盾,必须高度重视,重点打击, 综合治理”。
—— 尚福林
股东股份买卖
案例1:叶某超比例持有TJG股票案例
2007年7月18日至9月13日期间,叶某控制的A、B、C三个个人证券账户合计持有TJG股票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5%, 其中2007年8月22日持股比例达5.92%;10月15日至11月7日,合计持有TJG股票再次超过该股已发 行股份的5%,其中2007年10月30日持股比例达5.16%; 叶某在持股达到TJG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A、 B、C账户由叶某控制,交易行为由其完成。
当事人申辩意见:
叶某在申辩中提出,对于持股超过5%的规定,不知道也不能理解;上市公司及证监局没有通知其已超限;其投资行 为没有对任何人或社会造成危害。因此,要求免予处罚。
处罚决定:
申辩理由不予采信。对叶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案例2:超比例增持
存在的问题: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总股本的30.03%,未向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而继续增持。
后续公告:11月27日减持3万股,持股比例降至29.99%; 由此产生的投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案例3:超比例减持
“中核钛白”第二大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超比例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减少5%股份后,未及时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未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出售中核钛白股份。
公开谴责,限制交易“中核钛白”六个月
案例总结与分析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特别提示
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买卖股票属于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应该履行第13条规定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目的
证监会:《证券法》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即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其目的主要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平、及时地了解相关信息,并基于这种信息作出相应的投资判断。这一制度有利于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 市场,保障上市公司稳定和持续经营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申辩理由不予采信的原因
证监会: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懂法守法, 依法投资,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区分适用
第十四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主要区别:交易方式不同,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的节点不同。
证券交易所对于违反大宗持股披露义务的监管
案例:北京嘉利公司减持中核钛白案例
2008年8月20日北京嘉利九龙公司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共出售中核钛白 股份174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7%。嘉利九龙在出售中核钛白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未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出售中核钛白股份。
处理结果:深交所对北京嘉利九龙公司进行公开谴责,并对其证券账户限制交易6个月。
股东减持——期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出售解除限售的股份: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前15日内;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内;
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前五日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敏感期违规减持
2009年3月17日-3月18日期间,某公司控股股东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卖出上市公司股票183.53万股(占0.53%),涉及金额1916.05万元。2009年4月3日为公司2008年年报披露日。
该公司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权分置改革 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关于控股股东不得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买卖股票的规定。
股东减持——方式与比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份。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存量股份:
已经完成股改,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
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开出售:
是指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存量股份,不包括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非交易过户
案例:超比例减持(集中竞价交易)
深沪交易所:公开谴责; 限制交易
股东增持
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适用对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先斩后奏”)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
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行为;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要合并计算
信息披露时点:
首次增持事实发生之日;
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及2%时;
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的12个月期限届满。
不得增持股份的期间:
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敏感期违规增持案例
某公司控股股东于2008年10月10日首次增持公司股份0.048%。10月13日,该股东再次增持公司股份0.152%,因公司于10月21日披露2008年三季报,违反了本所股东增持指引有关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不得增持的规定。 拟增持超过2%的情形
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 后,拟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该公司股份。(先申请后增持)
国家法律
《公司法》第142条
《证券法》第47条、 第73条、第74条、第76条
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公司法》第142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要点:
申报义务
每年转让不超过25%
股票上市起1年内不能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能转让
《证券法》第47条(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实务中关于短线交易是否属于禁止性行为存在理解分歧
结合《证券法》第195条进行理解: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将短线交易的规定理解为禁止性规定。从事该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某公司副总经理任某于2007年4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52,800股,又于5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36,400股,涉及违规金额431,995.2元,获利24,278.8元。
任某上述股票卖出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有关买入后六个月不得卖出的规定,本所对当事人任某予以通报 批评的处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不得转让的情形
可转让的情形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股份买卖的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信息申报及股份登记
买卖后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信息
违规买卖的披露
买卖意向报备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前报本所备案;
2、为规范业务,董监高只需对拟在自申报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意向进行报备;
3、自申报日起超过六个月以上或通过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受让或转让股份的行为不须报备;
4、上市公司应确保信息申报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未及时申报个人信息及持股情况和卖出超过25%
张某在2009年2月16日被某公司董事会聘任为副总经理,其未及时申报个人持有本公司股份58587股的信息,2009年2月20日,张某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18587股。张某上述股票卖出行为违反下列
规定:
1、张某未及时申报个人持股信息,且本次减持股票比例超过25%, 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2、张某在减持公司股票未提前向本所备案,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8条的规定;
3、张某在卖出股票前未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违反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四条的规定。
案例:2009年6月23日K公司副董事长刘某被公开谴责,违规事实为:自2008年10月29日到2009年2月6日减持 公司股份合计442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8%)没有及时通过董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并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导致其未能及时对外披露股份减持信息。公司因为该问题被证监会立案稽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敏感期)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故推迟公告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案例:李某买卖深圳某公司股票案例
案件事实:
深圳某上市公司2008年1月31日披露业绩预增公告;2008年4月8日披露年度报告。
李某(时任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助理)知悉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和2007年年度报告具体内容,2008年1月30日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2,600股,于2008年2月13日全部卖出;2008年3月24日,买入公司股票6,600股;2008年4月7日买入16,900股,卖出6,600股;2008年4月11日卖出6,900股;2008年4月15日卖出10,000股。以上交易共盈利29,534.09元。
申辩意见:
当事人李某在其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对公司2007年度业 绩预增信息及年度财务报告信息的具体内容不完全清楚,不了解公告的准确数据和内容; 2008年4月7日卖出6,600股为亏损卖出,2008年1月31日已发布业绩预增公告,是依据公告的信息买卖股票,亏损卖出股票证明其不知悉内幕信息;如认定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应扣除2008年4月7日卖出公司股票6,600股亏损金额。
处罚决定:
申辩理由不成立;没收李某违法所得29,534.09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业绩变脸期间高管高位减持
证监会立案调查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示
“误操作”、“不了解相关规则”、“委托他人代管账户”以及对交 易事项“不知情”等均不足以构成从事违规交易行为的免责理由。要加强对规则的学习和执行力度,重在事前预防。
内幕交易的核心规定
《证券法》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76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构成要件分析
1.主体:内幕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证券法》第74条列举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2.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75条列举了 八类信息
3.行为特征:自我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交易
4.关于主观目的不以是否直接获取利益为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其违法所得多少、是否有违法所得,均不影响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事实上, 实施内幕交易的目的既可能是获取积极利益(违法所得),也可能是避免损失。不管基于什么目的,内幕交易行为的实施都损害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属于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的刑事法规制
除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外,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
第35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二:泄露内幕信息、传播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GLDC案例
–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07年10月初,A集团作出了同意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的决定。A集团副总裁、GLDC董事长鲁某委托况某联系寻找壳资源。况某通过其同学、在深圳投资公司工作的黄某找到HX科技总经理韩某,商谈HX科技卖壳事宜。
2007年10月22日,荣某、韩某等人与鲁某、况某就重组事宜形成共识,但未确定“HX科技”股票的协议转让价格。
2007年10月25日,鲁某、况某与荣某、韩某等开始谈判,就重组事宜达成一致。
2007年10月29日,A集团召开董事会,表决通过与HX集团的股权收购协议。当日下午“HX科技”临时停牌。
GLDC 案例
内幕信息传递的过程
张女士(况某妻)称,2007年10月左右,她在家中时常听到况某在电话里跟人谈及HX科技卖壳的事情,大致知道GLDC想借壳HX科技,也知道在此期间况某去过西安,但况某并未告诉她HX科技重组之事。
2007年10月25日上午,况某的外甥女徐某让她推荐股票,她推荐了包括“HX科技”在内的几支股票,并告诉徐某,HX科技打算将壳卖给GLDC,具有重组的可能。
徐某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卖股票的情况2007年10月25日,买入“HX科技”55,000股;10月26日,该账户买入“HX科技”5,000股。2007年10月25日,徐某丈夫账户共计买入“HX科技”39,600股
GLDC案例
认定:
认定况某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张某作为况某的配偶,在家中听到况某电话中与人谈论的内幕信息后,将有关信息告诉了徐某,并建议徐某买入HX科技股票,其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徐某从张某处获悉内幕信息后,接受了张某的建议,多次买入HX科技股票,其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股份管理与内幕信息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实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负责以下工作:
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安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相关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将其买卖计划书面通知董 秘;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进展,及时书面通知拟买卖股份的董、监、高的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管如何买卖股票
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可自由买卖本公司股票
申报买卖意向后才能买卖
任职期间限制买卖
敏感期间不能买卖
六个月内不能反向买卖
知悉内幕信息后不能买卖
不得违反承诺买卖
内幕信息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上市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
与媒体的沟通。
内幕信息管理
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规定,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